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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婚事落空,彩礼返还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6-10-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制讯(范长青)彩礼是部分地区婚嫁传统习俗,但高额彩礼容易加重家庭负担,婚约未能顺利缔结时,彩礼返还常常引发矛盾。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摒弃高额彩礼,树立文明婚恋新风。

  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谈婚论嫁。2021年6月15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原告方向被告马某及其父母马某某、何某某给付彩礼30000元、见面礼金10000元,合计40000元。订婚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婚约最终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及见面礼金共计40000元。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见面礼已经通过返还三金、戒指的方式结清;彩礼30000元仅同意返还15000元,剩余款项作为补偿;同时提出马某为原告购买戒指、西装支出费用,另外原告方到马某工作场所吵闹,给马某造成精神压力,要求赔偿。

  经审理查明,订婚当日原告给付彩礼30000元、见面礼金10000元,马某为原告购买戒指花费6700元。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举办婚礼、共同生活。被告主张的购买西装花费、向原告给付见面礼1000元等意见,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的吵闹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彩礼、见面礼金均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范畴,二人既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彩礼依法应当返还。

  同时,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接收彩礼的女方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返还责任,本案马某某、何某某、马某共同收取案涉款项,应当共同承担返还义务。扣除马某为原告购买戒指支出的6700元,法院最终认定应返还金额为33300元。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马某某、何某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郭某返还彩礼及见面礼合计33300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彩礼虽是民间传统婚嫁习俗,但应当回归礼尚往来的本意,倡导摒弃高额彩礼,拒绝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并不等同于婚姻,婚约不受法律强制保护,一旦婚约解除,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返还。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树立重感情、轻财物的婚恋观念,婚嫁量力而行,自觉抵制高额彩礼陋习;给付彩礼尽量留存转账记录、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婚约产生矛盾时,友好协商解决,切勿采取上门、到工作场所吵闹等过激方式维权,避免产生新的纠纷,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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