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日常驾驶货车将某车业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的钢板运往目的地。梁某将货物送达后,车业公司安排叉车司机罗某卸货。卸货过程中,捆绑钢板的钢带突然断裂,导致当时站在货车车厢上拍视频的梁某受伤。梁某累计支出医疗费用8297.42元,车业公司垫付医疗费3000元。
事故发生后,梁某找车业公司索赔被拒,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07694.42元(扣除已赔付的3000元)。
梁某称,因运送的钢板规格不一,需卸至不同区域,叉车司机无法看清,于是请求其爬上车厢帮忙查看。因此他上车帮忙查看属于义务帮工。
车业公司则辩称,梁某是物流公司员工,仅负责运输货物,无卸货义务,且钢板重约3吨,梁某客观上无法提供帮助,车业公司从未要求其上车帮忙。卸货前叉车司机已明确告知所有人员不得进入卸货场所,但梁某无视提醒,爬到车厢拍摄视频是为了向贸易公司汇报送货情况,并非帮忙。
法院审理时,结合梁某在事故发生前用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进一步查明,其行为确系向贸易公司报告现场情况,而非对叉车卸货提供帮助,故不属于帮工行为。案涉钢板重达数吨,且捆绑钢板钢带已断裂,梁某忽视自身安全,卸货时站立在车厢上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梁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具有过失。同时,叉车司机罗某卸货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明知钢带已断裂,梁某长时间站立在车厢上拍摄,却未及时有效劝离,仍操作叉车卸货,其行为存在较高危险性。车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罗某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梁某和车业公司均存在一定过错,各自行为均有一定的危险性,故酌情确定梁某自行承担70%责任,车业公司承担30%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定梁某的合理损失共计43217.32元。按照责任比例,车业公司应承担12965.2元,扣除已赔付的3000元,还应向梁某赔付9965.2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车业公司赔偿梁某损失9965.2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帮工行为通常是无偿的,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自愿提供劳务帮助,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自主行为是个人基于自身意愿和判断独立进行,不依赖于他人的指示或请求,体现个人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劳务关系。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时,被帮工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自主行为导致自身或他人损害时,责任承担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日常提供劳务或帮工受到侵害时,一方面应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固定事实,避免举证困难;另一方面需严守安全义务,在危险作业场景中主动规避风险,不得违规行事。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支持无证据主张,更不纵容忽视安全的行为,唯有留存证据、恪守规范,方能防范法律风险。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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